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一些煤矿在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研判报告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风险失控形成重大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后,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停止作业、及时撤出,造成事故发生或伤亡扩大。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
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1. 井下甲烷浓度达到0.75%以上,或者变化浓度超过0.2个百分点的;
2.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的;
3. 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时的可控出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
4. 井下出现突水点;
5. 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变化浓度超过5ppm的,或者有带式输送机的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
6. 冲击地压监测单个微震事件能量达到104J以上的;
7. 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的;
8. 顶板离层、锚杆(索)应力、支架压力等监测数据突然增大,或者锚杆(索)断裂、棚梁棚腿弯曲严重的;
9. 露天煤矿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发现拒爆、熄爆的;
10. 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二、建立煤矿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1. 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的;
2. 井下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等突出征兆的;
3. 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的;
4. 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的;
5. 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的;
6. 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7. 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8. 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
9. 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
10. 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三、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责任
1.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力。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汇报。
2. 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接到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煤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煤矿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
3. 煤矿要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奖惩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报告和撤人情形,对及时报告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或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避免发生事故的,应当给予重奖。
4. 煤矿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造成事故。
5.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对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企业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细则。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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